股东多次转让 执行中追加哪一个-刘经纬律师|法行宝
2026-01-24 公司事务

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需根据股东多次转让的具体情形,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追加对象,核心结论需分情况讨论:

  1. 若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若原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包括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等),即使股权已多次转让,申请执行人仍可申请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关键点:需证明原股东存在出资瑕疵(如公司章程、验资报告、银行流水等证据),且转让行为发生在出资义务未履行期间。

  2. 若股东转让时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
    若股东通过“零对价转让”“低价转让”等方式转移财产,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下降,且受让人明知或应知该情形,可依据《民法典》第538-539条(债权人撤销权)或《公司法》第20条(滥用权利逃避债务)主张:

    • 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因其恶意转让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
    • 若受让人明知恶意,可同时要求受让人在受让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点:需提供股权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公司财务恶化与转让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等证据。
  3. 若股东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且无恶意
    若原股东已依法足额出资,且股权转让行为合法(如对价合理、程序合规),则一般不可追加原股东或现股东为被执行人。此时公司债务应由其自身财产清偿,股东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例外:若现股东未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如未实缴注册资本),可依据前述第19条追加现股东为被执行人。

实务建议:

  • 申请追加前,需通过工商档案、财务审计、银行流水等证据,明确股东出资情况及转让动机;
  • 若涉及恶意转让,可同步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固定股权转让无效的证据;
  • 追加被执行人需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由法院审查后裁定是否支持。

如有具体案情或证据材料,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我会结合细节为您分析追加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