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中追加股东的情形-周燕君律师|法行宝
2026-02-09 公司事务

在执行案件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一个涉及多方面法律规定的复杂问题。以下是从不同角度对追加股东情形的详细分析:

  1.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若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只缴纳部分出资,且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具体情形:包括出资期限届满未缴足、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如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且不申请破产,或债务产生后延长股东出资期限)、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等。
  2. 股东抽逃出资

    • 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等方式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财产减少无法偿债时,债权人可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
    • 具体情形: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虚构债务等方式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混同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 具体情形:股东与公司之间资金往来频繁且无合理理由,或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使用等。
  4. 公司解散时未依法清算

    • 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及公司法原理、司法实践,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进行清算,或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未依法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流失、债务无法清偿的,债权人可申请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具体情形:公司解散后,股东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如未通知债权人、未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
  5. 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后,股东如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或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如隐匿、转移等,导致公司无足够财产偿债,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或恶意处置财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
    • 具体情形:股东在公司解散后,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程序:

  •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股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
  • 法院审查:执行法院受理后会进行形式审查,并可能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公开听证。
  • 裁定结果:经审查理由成立的,执行法院会裁定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理由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申请。

法律建议:

  • 债权人在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应充分收集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
  • 股东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
  • 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到复杂情况或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在执行案件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法院要求。债权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维护自身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