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约定向某法院或某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有效吗-张翠云律师|法行宝
2026-01-18 合同纠纷

结论:合同当事人约定向某法院或某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通常是无效的。这种约定违反了仲裁制度的自愿、明确选择以及惟一性和终局性原则。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无效原因及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若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则该仲裁协议无效。这是因为仲裁和诉讼是两种相互排斥的纠纷解决方式,同时约定两者会导致纠纷解决程序的不确定性,违背了仲裁制度的自愿和明确选择原则,也违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终局性。

二、有效仲裁协议应满足的条件

为了使仲裁协议有效,它必须满足明确性和唯一性的要求。即当事人应明确、肯定地表示将争议提交某一具体的仲裁机构解决,而不能同时保留诉讼的选择权。具体来说,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包含以下要素:

  1. 明确表达仲裁意愿: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清晰、无歧义地表示愿意将因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2. 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条款中必须明确指定一个依法设立并具有处理相关争议权力和能力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3. 确定仲裁事项与规则:仲裁事项应与合同相关且具有可仲裁性,不能涉及身份关系纠纷或行政争议。同时,在仲裁条款中指明适用的仲裁规则可以增加条款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4. 排除法院管辖:为确保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应明确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强化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唯一性和终局性。

三、例外情况说明

尽管“或裁或审”的约定通常无效,但存在一种例外情况。即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了仲裁,且仲裁机构已受理该申请,而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那么仲裁庭可以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决。这种情况是基于当事人后续行为的特殊规定,但并不改变原“或裁或审”约定本身无效的性质。

四、实践建议

为了避免因仲裁条款约定不明或无效而引发的争议,我建议您在签订合同时务必做到以下几点:

  1. 明确、具体地写出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地点:确保所选仲裁机构是合法设立并能够受理仲裁案件的。
  2. 仔细审查仲裁条款:确保其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所有法定要件,包括明确表达仲裁意愿、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确定仲裁事项与规则以及排除法院管辖等。
  3. 避免将不能仲裁的事项纳入仲裁范围: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

五、后续行动建议

如果您已经签订了包含“或裁或审”条款的合同,并且担心该条款的有效性,我建议您:

  1. 与对方协商修改合同:将仲裁条款修改为明确、有效的条款,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2. 咨询专业律师:虽然在这里我为您提供了详细的法律分析,但每个具体案件都有其独特性。如果您需要更具体的法律建议或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总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必须明确、具体且符合法律规定才能有效。如果您在签订或审查合同时遇到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