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这种情况属于单位未经协商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性质,属于违法行为,您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性质认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变更劳动合同(包括用工形式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单位未经您同意将”全民工”改为”合同工”,属于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违反法定程序。即使您未明确表示反对,只要未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原劳动合同性质仍应维持。
维权路径选择
关键证据收集
特殊情形提示
若单位主张”政策性改制”(如国企改革),需审查改制文件是否经法定程序通过、是否包含职工安置方案。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改制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且不得降低职工基本待遇。
建议行动步骤:
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证据材料或起草法律文书,可随时向我提供案件细节,我将为您制定详细维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