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一般可以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但需满足一定条件。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 法律依据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工停工留薪期内有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 用人单位存在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行为:职工需要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确实未支付该期间工资,比如工资发放记录、与用人单位沟通工资支付的聊天记录、邮件等。
- 职工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职工需要通过书面形式,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其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并且要将该通知书送达用人单位,保留好送达的证据,如快递单、签收记录等。
- 特殊情况
- 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因为客观原因,如财务困难、对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存在合理争议等,并非主观恶意拖欠,那么职工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可能会面临一定困难。但用人单位仍需承担补发工资的责任,并且可能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或赔偿职工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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