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外加工双重相同情况下,一般不构成商标侵权。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详细解释这一结论:
商标专用权的地域性:
- 商标专用权具有地域性,只在登记注册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在涉外定牌加工中,虽然国内的加工方将与国内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贴附在加工的商品上,但这些商品全部销往国外,并不在我国境内销售。因此,国内消费者无从接触到这些商品,也就不存在混淆、误认的可能,不会对国内商标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涉外定牌加工的性质:
- 涉外定牌加工是指境外委托方提供商标,委托我国境内加工方加工产品,并将商标印刷或附加在加工产品上,产品全部返回境外委托方销售。在这种贸易方式下,加工方只是按照委托方的指示进行加工,并不涉及在国内市场销售带有该商标的商品。
侵权判断标准:
- 商标侵权的核心是判断是否存在混淆或误认的可能。在涉外定牌加工中,由于商品全部销往国外,国内消费者无法接触到,因此不存在混淆或误认的客观基础。所以,这种行为不构成对国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 如果国内定牌加工企业未取得或不能提供国外委托方对于国外商标的权利授权证明,或者既无订单也没有国外商标的合法授权,那么这些行为可能会构成侵权。但在本题所述的“涉外加工双重相同情况”下,我们假设加工方已经取得了合法的授权和订单,因此不考虑这些特殊情况。
综上所述,在涉外加工双重相同情况下,由于商品全部销往国外且不存在混淆或误认的可能,因此一般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