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且不交保险,每年仅给六百元的做法违反了我国多项劳动法律法规,具体分析如下:
不签劳动合同的违法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未签订,根据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需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1个月)。例如,若劳动者月工资为5000元,用人单位需额外支付55000元(11个月×5000元)。每年仅支付600元远低于法定赔偿标准,明显违法。
不交社会保险的违法性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社保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若未缴纳,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需补缴欠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保征收机构处欠缴数额1-3倍罚款。每年600元的补偿无法替代法定社保待遇,劳动者未来可能面临医疗、养老等风险无法保障的问题。
每年600元补偿的无效性
用人单位试图以每年600元替代劳动合同和社保义务的行为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补缴社保,并主张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若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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