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提出的“拿着工伤不予认定书后去报了医保,后行政诉讼重新认定是否算骗保”的问题,我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案例,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其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医保报销政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或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是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这意味着,如果您的受伤已经被认定为工伤,那么相关的医疗费用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而不应该通过医保基金来报销。
接下来,我们分析您的情况。您已经拿到了工伤不予认定书,这意味着在当前的认定下,您的受伤并不被视为工伤。然而,如果您后续通过行政诉讼重新获得了工伤认定,那么情况就发生了变化。但关键在于,在您最初报销医保时,您是否已经明确告知了医保部门您的受伤情况,并且医保部门是否已经按照非工伤的情况进行了报销。
如果您在报销医保时,已经如实告知了医保部门您的受伤情况,并且医保部门也按照非工伤的情况进行了报销:那么,在您后续通过行政诉讼重新获得工伤认定后,您需要做的就是及时与医保部门沟通,说明情况,并按照规定退回之前通过医保报销的医疗费用。这种情况下,您并不构成骗保行为。
如果您在报销医保时,故意隐瞒了您的受伤情况,或者提供了虚假的信息,导致医保部门按照非工伤的情况进行了报销:那么,在您后续通过行政诉讼重新获得工伤认定后,您的这种行为就可能被视为骗保行为。因为您通过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了医保基金的支付,这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此外,我还想提醒您的是,骗取医保基金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将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并可能面临罚款。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论处。
因此,我建议您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一定要保持诚信,如实告知相关部门您的受伤情况和报销情况。如果您对之前的工伤认定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申诉或行政诉讼,但千万不要试图通过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来骗取医保基金的支付。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