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会计个人在单位已缴纳社保,在外代账签服务合同不交社保的行为不合法,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 从社保缴纳的强制性角度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当会计个人在外代账并签订服务合同,若该服务合同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合同(例如合同中约定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具有劳动关系的典型特征),那么代账方作为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为该会计缴纳社保。即使会计个人在原单位已经缴纳了社保,这也不能免除代账方为其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因为社保缴纳是基于每个独立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 从服务合同性质角度
如果服务合同被认定为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情况会有所不同。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的一方(会计)与接受劳务的一方(代账委托方)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代账委托方没有义务为会计缴纳社保。但是,要准确判断服务合同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具体条款、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例如,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会计需要遵守代账委托方的工作规章制度、接受其管理,那么这种合同更倾向于被认定为劳动合同,代账委托方就需要为其缴纳社保。
- 从税务和合规风险角度
即使服务合同被认定为劳务合同,不缴纳社保也可能存在其他风险。从税务角度来看,代账委托方支付给会计的劳务报酬需要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不缴纳社保,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怀疑是否存在少报收入、逃避税务等情况。从合规角度来看,企业应该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用工管理制度。不缴纳社保可能会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在未来的业务拓展、融资等方面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