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租户自己写的商铺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后租金只升不降”,该条款本身并不当然违法,但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其效力。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若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且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合法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若租户与房东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租金只升不降”的约定,且该条款未违反《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如未约定过高租金导致显失公平),则该条款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例如:合同中明确约定“期满后租金按市场价调整,但不得低于当前租金”,此类条款因双方自愿且未损害公共利益,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
若条款显失公平或存在胁迫、欺诈,可能被撤销或认定无效
若租户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如房东急需出租、缺乏经验等),迫使房东接受“租金只升不降”的条款,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房东可依据《民法典》第151条主张撤销该条款(需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例如:租户威胁“不接受此条款就立即退租”,房东被迫同意,此类情形可能因胁迫导致条款无效。
若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绝对无效
若合同中“租金只升不降”的约定与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冲突(如部分城市规定“租赁期内租金涨幅不得超过5%”),则该条款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例如:某地《房屋租赁条例》明确规定“续租时租金涨幅不得超过市场价的10%”,若合同约定“租金每年上涨15%”,则超出部分无效。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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