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兼职取酬的情形有哪些-朱辰律师|法行宝
2025-12-30 劳动纠纷

您好,关于干部兼职取酬的情形,这是一个涉及党纪国法的重要问题,我将结合相关规定和实际案例,为您详细解答。

干部兼职取酬的情形,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职后收取“劳务费”

有些干部在职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当时并未直接收受好处,而是约定在离职后以提供劳务服务的形式收取报酬。这种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涉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在离职后收受财物,可被认定为受贿罪。例如,某法院庭三级法官在职期间接受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请托,对案件予以关照,并约定退休后再收取财物,这种行为就涉嫌受贿。

二、利用原职务影响力打招呼说情,收取他人财物

有些干部在离职后,虽然形式上约定通过个人劳务行为取酬,但实际上并不提供劳务服务,而是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根据刑法规定,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收受请托人财物,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三、违反禁业规定取酬

干部离职后,其原有职权或地位还会在一定范围、时期内产生影响。因此,若干部离职后从事的劳务活动在一定时限内与其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则可能引发与其原有职权或地位的利益冲突,涉嫌违纪。例如,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在一定时限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若违反这些规定取酬,则涉嫌违反廉洁纪律。

四、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混同

有些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及行为具有概括性及多样性,如退休后既提供与原业务相关的劳务,同时又利用原职务影响力向国家工作人员打招呼说情,获得明显与付出劳务不成比例的大额报酬。这种情况下,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结合案件事实加以认定。

五、合理合规取酬行为

当然,并非所有干部兼职取酬行为都构成违纪违法。若干部离职后通过纪律法律允许的手段提供个人劳务行为取酬,且不影响其原职务廉洁性,则并不构成违纪违法。例如,某法院庭三级法官退休后撰写长篇法治小说并出版获取稿酬,这种行为就属于正常的劳务取酬行为。

六、其他隐蔽形式

除了上述明确分类的情形外,还有一些更为隐蔽的兼职取酬方式,如“挂证”取酬、任上兼职取酬、离退后任职“两头占”等。这些行为往往披着“发挥余热”的外衣,实则是赤裸裸的利益往来,严重破坏了正常市场主体间的不平等竞争。

针对干部兼职取酬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已加大执纪审查力度,严肃党纪红线,重拳整治违规兼职取酬问题。同时,也建立了与多个职能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定期筛查比对工资、养老、工商等信息数据,排查兼职取酬疑似问题。

总之,干部兼职取酬行为是否违纪违法,关键看其是否违反有关规定,是否将原职务或职权影响作为其谋利的资本。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