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职人员兼职取酬有哪些规定-李宁律师|法行宝
2026-06-21 劳动纠纷

关于公职人员兼职取酬的规定,这是一个涉及廉洁纪律和法律法规的重要问题。以下我将结合具体案例和相关规定,为您详细解答。

一、公职人员兼职取酬的基本原则

公职人员兼职取酬需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和法律法规,确保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形象。一般来说,公职人员在职期间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取酬,除非得到特定批准并符合相关规定。

二、退休后兼职取酬的规定

  1. 限制期限: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2013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2. 审批程序: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3. 薪酬限制: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三、在职期间与离职后收受财物的法律定性

  1. 在职办事、离职收钱:如果公职人员在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财物,这种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2. 案例分析:

    • 案例一:刘某退休后经原单位批准在B公司兼职担任独立董事,但不能领取薪酬。其受聘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关的C公司独立董事的行为,并未经原单位批准且领取薪酬,违反了相关规定,应认定为违规兼职取酬,违反廉洁纪律。
    • 案例二:范某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谋取利益,并约定离职后入职D公司获取高额报酬。这种行为是典型的政商“旋转门”,构成受贿罪。

四、实际提供劳务与领取劳务费的区分

对于公职人员收受“劳务费”的行为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应从行为人是否实际提供了劳务、领取行为是否有法规依据、提供的劳务是否属于本职工作、是否占用工作时间影响本职工作、是否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有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等方面,具体结合个案案情,精准予以认定。

五、建议与总结

  1. 严格遵守规定:公职人员应严格遵守兼职取酬的相关规定,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意识,明确权钱交易的界限,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3. 加强监督与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职人员兼职取酬行为的监督与管理,确保规定的执行与落实。

综上所述,公职人员兼职取酬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确保行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对于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