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中相对人善意认定是否要求相对人履行审查义务-杨甜律师|法行宝
2025-12-26 经济纠纷

结论前置:在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情形下,相对人善意的认定确实要求相对人履行一定的审查义务,主要是对公司相关决议文件进行形式上的合理审查。若相对人已尽此义务且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则构成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有效;反之,若未履行审查义务或知道/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则不构成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无效。

一、善意认定的核心要素

  1. 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

    • 善意要求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主观上不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了其权限,且根据一般商业经验和常识,也不应当知道这一点。
  2. 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形式上的合理审查:

    • 相对人需证明其已对公司相关决议文件(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进行了形式上的审查,且这些决议在形式上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 审查的内容通常包括决议的签署、盖章、决议内容是否涉及担保事项、担保金额是否超过限额等。

二、审查义务的具体要求

  1. 审查决议文件的真实性:

    • 相对人应核实决议文件是否真实存在,而非伪造或变造。虽然相对人无需对决议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但应确保决议文件在形式上无瑕疵。
  2. 审查决议的合法性:

    • 相对人应确认决议是否依法由公司有权机关(如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且决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审查决议的关联性:

    • 相对人应确认决议内容是否涉及本次担保事项,以及担保金额是否超过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限额。

三、未履行审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 担保合同对公司无效:

    • 若相对人未履行审查义务,或知道/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则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2. 相对人可能自行承担损失:

    • 在此情况下,相对人所遭受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或者根据其与法定代表人之间的过错程度分担。

四、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1. 上市公司:

    •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有特别规定,需遵循公开披露原则。如果债权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则该合同有效。
  2. 关联担保与非关联担保:

    • 关联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非关联担保则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相对人在接受关联担保时,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严格审查担保合同是否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并确保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五、法律建议

  1. 对相对人的建议:

    • 在接受担保时,务必要求公司提供相关的决议文件,并进行形式上的合理审查。
    • 如对决议文件的真实性或合法性有疑问,可进一步要求公司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或咨询专业律师。
  2. 对公司的建议:

    • 完善内部决策程序,明确担保审批流程,防止法定代表人擅自越权担保。
    • 加强公章管理,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3. 对法定代表人的建议:

    • 遵守忠实勤勉义务,不得擅自越权担保。
    • 如因特殊原因需临时担保,应事后及时补正决议文件,并告知公司相关情况。

示例说明:假设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以公司名义为另一企业提供担保。债权人(相对人)在接受担保时,未要求公司提供股东会决议文件,也未进行任何审查。后因主债务人违约,债权人主张行使担保权。在此情况下,由于债权人未履行审查义务,不构成善意相对人,担保合同对公司无效,债权人可能无法主张担保权,并需自行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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