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事成后给予感谢但是未约定贿赂的金额能否认定为受贿未遂-苏孝清律师|法行宝
2025-12-26 刑事辩护

结论前置:双方约定事成后给予感谢但未约定贿赂金额,是否构成受贿未遂,需根据具体情况及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不构成受贿未遂的情形

  1. 正常人情往来:

    • 如果事后的感谢纯粹是基于私人友谊或正常的人情往来,不存在请托事项或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的前提,且赠送的财物价值合理,符合社会正常的礼尚往来标准,那么这种行为不构成受贿,更不存在受贿未遂的问题。例如,因多年的私人情谊,一方在生活中取得成就后向另一方赠送价值适中的礼物,以表达感激之情,这种情形下的感谢费仅是一种情感传递和传统礼仪的体现,不涉及任何权力或利益交换。
  2. 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帮助:

    • 当一方提供的帮助属于其正常的工作职责范围,并未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且对方事后的感谢方式和程度均符合社会常规,这种情况也不应认定为受贿未遂。比如,医生尽力救治患者是其职责所在,患者病愈后送一束鲜花或价格不高的锦旗以示感谢,这属于对医生工作态度和成果的认可,而非贿赂行为。

二、可能构成受贿未遂的情形

  1. 具有“回报”性质的给予,但未实际取得财物:

    • 虽然事前没有明确约定贿赂金额,但如果接受财物的一方此前利用职务便利为给予财物方谋取了利益(无论是正当还是不正当),且双方存在事成后给予感谢的默契或暗示,事后接受方因各种原因(如被查处、对方反悔等)未实际取得财物,但具有受贿的故意和行为,那么可能构成受贿未遂。例如,官员为企业在项目审批上提供了便利,企业事后表示将给予大额现金作为感谢,但官员在收取前被查处,此时官员的行为可能构成受贿未遂。
  2. 为未来请托做铺垫,但未实际取得财物:

    • 给予财物方基于未来有求于对方职务行为的考虑,通过事后“感谢”来建立关系并为后续的请托事项做铺垫,而接受方对此心知肚明并予以接受,但因各种原因未实际取得财物,这种情况同样可能构成受贿未遂。例如,潜在的投标人在未中标前,因希望未来在招标项目中得到关照,而向某个官员表示事后将给予财物以示感谢,后续该官员虽未实际收取财物,但已表明接受此“感谢”的意图,并可能因此为该投标人提供便利,此时官员的行为可能构成受贿未遂。

三、法律依据与判定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于受贿未遂,即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受贿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在具体判定时,司法机关会综合考量各种证据、双方关系、事情发展过程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等因素来判断事后感谢行为是否属于受贿行为,以及是否构成受贿未遂。

法律建议:对于此类问题,建议行为人保持清醒的头脑,明确区分正常的人情往来与贿赂行为的界限。在涉及职务行为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避免任何可能引发贿赂嫌疑的行为。如有任何疑问或担忧,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进一步思考:在实际操作中,贿赂行为的认定往往涉及复杂的事实和法律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同时,也应加强对职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预防贿赂行为的发生。如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