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型受贿是否认定受贿未遂-赵凌锋律师|法行宝
2025-08-09 刑事辩护

约定型受贿不能认定为受贿未遂。

约定型受贿案的特殊性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和请托人之间虽然达成贿赂合意,约定在将来某个特定的时间交付和收受财物,但在案发时并未实际收受财物。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认定为受贿未遂。

首先,根据刑法理论,着手是犯罪实行行为的起点,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之后,若未成功完成犯罪,则可能构成犯罪未遂。然而,在约定型受贿中,国家工作人员与行贿人单纯地达成行受贿的合意,并未实际着手实施受贿行为,即没有产生侵害法益的具体危险,因此不属于受贿罪的着手,也就不能认定为受贿罪未遂。

其次,约定型受贿因国家工作人员并未实际收受财物,所以也不能认定为受贿罪既遂。受贿罪既遂的通常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收受了财物,即是否实际控制了财物。在约定型受贿中,由于受贿人并未实际占有约定的财物,对财物缺乏实际控制力,因此不能认定为受贿罪既遂。

那么,约定型受贿应该如何认定呢?根据相关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约定型受贿在交付和收受财物的意愿以及财物数额明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受贿罪预备。这是因为,此时国家工作人员已经有了受贿的意图,并且与行贿人达成了贿赂的合意,但尚未着手实施受贿行为,也未实际收受财物,因此处于受贿罪的预备阶段。

综上所述,约定型受贿不能认定为受贿未遂,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受贿罪预备或者其他相应的犯罪形态。如果你对此类问题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