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的结案两种形式-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12-24 行政纠纷

行政调解的结案主要有两种形式,分别为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结案和调解未成功终止调解结案。以下是对这两种形式的详细解释:

  1. 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结案:

    • 定义:在行政调解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就争议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那么这种结案方式就称为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结案。
    • 法律效果:调解协议书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 实例:例如,在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消费纠纷中,如果经过行政调解,双方达成了退款、换货或者赔偿等协议,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那么这种纠纷就通过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的方式得到了解决。
  2. 调解未成功终止调解结案:

    • 定义:在行政调解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次协商,仍然无法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当事人拒绝继续参与调解,那么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终止调解,并出具终止调解通知书,这种结案方式就称为调解未成功终止调解结案。
    • 法律效果:终止调解并不意味着纠纷的解决,而是表示行政调解这一程序已经结束。如果双方当事人仍然希望解决纠纷,他们可以选择通过其他途径,如诉讼、仲裁等方式来继续寻求解决方案。
    • 实例:例如,在劳动争议中,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过行政调解,但双方在工资、工时、福利待遇等方面存在严重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行政机关可能会决定终止调解,并建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解决纠纷。

在行政调解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效率的原则,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双方当事人也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调解工作,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以便行政机关能够更准确地了解纠纷情况,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如果对行政调解的结案方式或者调解过程有任何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