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分析如下:
- 从规章制度角度:
如果原单位有明确且合法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请假未按规定时间返岗且未履行相应手续,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那么原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这一情形,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不过,单位需要确保该规章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如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已经向员工进行了公示或者告知。
- 从员工行为性质角度:
员工请假未返岗且已在其他企业办理入职,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对原单位劳动纪律的严重违反。员工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对原单位的工作义务。未经原单位同意擅自不返岗,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可能会对原单位的工作安排、业务开展等造成不利影响。如果这种行为给原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如导致重要项目延误、客户流失等),原单位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来解除劳动合同。
- 从解除程序角度:
原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如果单位有工会的话)。工会认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单位纠正。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同时,原单位应当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如果原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或者实体理由不充分等情况,员工可能会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原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所以,原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定要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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