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会先对产权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作出不同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 产权证真实有效的情况
如果经过审查,产权证被认定为真实有效,那么人民法院通常会支持以所有权证书为依据要求返还房屋的一方。因为产权证是房屋所有权的法定证明,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在产权证真实有效的情况下,另一方抗辩产权证虚假,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推翻产权证的效力,否则其抗辩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 产权证虚假或存在瑕疵的情况
- 若另一方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产权证虚假:如果另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如伪造产权证的鉴定报告、真实的产权归属证明等,来证明产权证是虚假的,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会支持以虚假产权证为依据要求返还房屋的一方。此时,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其他证据,来确定房屋的真实所有权归属,并据此作出判决。
- 若产权证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否定所有权:有时候,产权证可能存在一些瑕疵,如登记错误、遗漏等,但这些瑕疵并不足以否定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实际占有使用情况等,来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并据此作出判决。如果要求返还房屋的一方能够证明其基于合法原因取得房屋所有权,即使产权证存在瑕疵,法院也可能支持其返还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