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报告 不能作为刑事案件证据-吕巧梅律师|法行宝
2025-05-04 经济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税务稽查报告不能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税务稽查报告的性质与定位

税务稽查报告是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制作的,用于记录案件的查办调查情况的文件。它属于税务机关的内部稽查文件,并非法定的刑事诉讼证据。在税务稽查流程中,税务稽查报告是一个重要的工作环节产物,但它并不直接代表税务机关对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

二、为何税务稽查报告不能直接作为刑事案件证据

  1. 证据种类的法定性:

    •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税务稽查报告并不属于这些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2. 鉴定结论的特殊性:

    • 与税务稽查报告最相接近的是鉴定结论(现已更名为鉴定意见),但税务稽查报告并不具备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独立性等特征。它是税务机关基于行政执法职权进行的内部稽查结果,具有职权色彩和行政执法特征。
  3. 程序的合法性:

    •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时,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税务稽查报告的出具并不符合这一程序要求,因为税务机关并非接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机构。
  4. 权利义务的明确性:

    • 鉴定人需承担因其故意出具虚假鉴定结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然而,税务稽查人员因其并未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故不能追究其伪证罪责任;同时,税务机关也不属于中介组织,因此也不能追究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责任。

三、税务稽查报告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虽然税务稽查报告不能直接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但它在刑事案件中仍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办理涉税刑事案件时,会重视税务机关移送的证据资料和文书,包括税务稽查报告。这些资料和文书可以作为案件调查的线索和参考,帮助司法机关更好地了解案件的背景和情况。

四、如何解决税务稽查报告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

为了解决税务稽查报告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中介组织对涉案账目材料出具司法会计鉴定。这样既能保证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又能符合刑事诉讼程序的要求。

综上所述,税务稽查报告不能直接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但它在刑事案件中仍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办理涉税刑事案件时,应依法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