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件公安移送过来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资料使用吗-赵可律师|法行宝
2026-04-24 经济纠纷

税务稽查案件中公安移送过来的资料,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证据资料使用的。具体分析如下:

  1. 证据的合法性要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公安移送的资料若属于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法定证据类型,且收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如侦查阶段依法调取、固定),则具备合法性基础。例如,公安通过合法搜查、扣押程序获取的账簿、合同等书证,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2. 证据的转化与补强
    若公安移送的资料属于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如税务稽查阶段形成的询问笔录、鉴定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及《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需经检察机关审查或公安机关重新取证后,才能转化为刑事证据。例如,税务机关在稽查中委托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需由司法鉴定机构重新出具鉴定意见方可使用。

  3. 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明力
    移送资料需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例如,公安移送的银行流水记录若能证明资金流向与虚开发票行为存在关联,则可作为证明犯罪构成的证据。但若资料仅涉及民事纠纷或与犯罪无关,则可能被排除。

  4. 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 程序合规性:需核查移送资料是否附有《证据移交清单》,并注明收集时间、地点、方式及见证人信息。
    • 权利保障:若资料涉及当事人陈述,需确认其是否在自愿状态下作出,避免因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导致证据无效。
    • 证据补全:对关键证据(如电子数据)需通过哈希值校验、证人出庭等方式补强证明力。

建议:若您涉及此类案件,可进一步提供移送资料的具体类型(如笔录、物证、电子数据等),我可结合《刑事诉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您分析证据的采信风险及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