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税务可以用公安机关做的笔录吗-刘季锋律师|法行宝
2026-04-19 经济纠纷

在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税务机关一般可以使用公安机关制作的笔录作为证据,但需满足法定条件并遵循相关程序要求。具体分析如下:

  1. 证据资格角度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现场笔录等。公安机关制作的笔录若属于上述法定证据类型(如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等),原则上具有证据资格。但需注意:

    • 若笔录是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形成,需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行政诉讼证据(如经当事人质证或法院审查认可);
    • 若笔录直接用于证明税务行政违法事实,需确保其与税务案件具有关联性。
  2. 证据效力角度
    公安机关笔录的效力需结合以下因素判断:

    • 合法性:笔录制作程序需符合《刑事诉讼法》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例如是否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制作、是否告知当事人权利等;
    • 真实性:需核对笔录内容是否与原始记录一致,是否存在篡改、伪造情形;
    • 关联性:笔录内容需直接证明税务行政违法事实(如偷税、骗税等),而非无关信息。
      示例:若公安机关在调查虚开发票犯罪时制作的询问笔录,明确记录了当事人承认虚开发票的陈述,且该陈述与税务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一致,则该笔录可作为有效证据。
  3. 程序要求角度
    税务机关使用公安机关笔录需履行以下程序:

    • 证据移交:公安机关需通过正式渠道(如案件移送函、证据清单)将笔录移交税务机关;
    • 当事人质证:在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需将笔录作为证据提交,并保障当事人对笔录进行质证的权利(如申请复核、提出异议);
    • 法院审查:法院需对笔录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全面审查,排除非法证据(如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笔录)。
  4. 特殊情形限制

    • 刑事优先原则:若公安机关正在对同一事实进行刑事侦查,税务机关原则上应暂停行政处理,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启动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证据转化规则:若公安机关笔录属于“刑事证据”,需通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如检察院起诉意见书、法院判决书)转化为行政诉讼证据,否则可能因程序瑕疵被排除。

实务建议:

  • 税务机关在引用公安机关笔录时,应确保笔录内容完整、制作程序合法,并附有证据来源说明;
  • 当事人若对笔录效力提出异议,可从制作程序、内容真实性、关联性等角度进行质证;
  • 法院在审查时,会严格区分刑事证据与行政证据的界限,避免以刑代民或证据混用。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中的证据运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