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关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罚但没收的操作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一、法律条款解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在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况下,可以免予行政处罚。但需要注意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需被依法没收,以确保不会继续危害公众健康。若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食品经营者仍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操作流程
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收集不知情证据:
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接受没收处理:
承担赔偿责任(如适用):
三、注意事项
四、案例参考
以某超市销售不合格面包为例,该超市从正规供应商处采购,并提供了采购合同、供应商资质文件复印件、进货票据、采购人员证言及供应商提供的检验合格报告等证据。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面包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后,超市因履行了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情且能说明进货来源,被免予处罚,但不合格面包被依法没收。
综上所述,食品经营者在面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罚但没收情况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收集不知情证据、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没收工作。同时,加强日常经营中的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