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前提:您与用人单位已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合同均已到期,目前用人单位未主动提出续签。
结论与建议:
用人单位可能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订。若您在第三次合同到期前未明确表示不续签,且未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如严重违纪)或第四十条第一、二项(如医疗期满不能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仍不能胜任)的情形,用人单位直接终止合同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建议行动:
若您主动放弃续签或存在法定终止情形
特殊情形:第三次合同到期后未终止劳动关系
若合同到期后您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双方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补签书面合同。
建议行动:
总结:您的核心权利取决于是否主动放弃续签、是否存在法定终止情形,以及合同到期后是否继续工作。建议优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如有进一步证据或细节需要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