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作为事业单位或企业法人,在经营自主权范围内原则上不能单方面决定不发绩效工资,但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若医院属于事业单位且员工为编制内人员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其中绩效工资分配需结合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由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自主分配。
结论:医院无权完全不发绩效工资,但可依法调整分配方式(如降低比例、调整考核标准),需确保程序合法(如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公示等)。
若医院为企业法人或员工为合同制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动报酬条款。若合同中明确约定“绩效工资为工资组成部分”,则医院单方面停发可能构成违约,员工可主张继续履行或要求赔偿。
例外情形:若医院因经营困难需调整薪酬,需与员工协商一致(如签订补充协议),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若绩效工资与考核挂钩且员工未达标
医院可依据合法制定的绩效考核制度扣减绩效工资,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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