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十五天是否应当发放工资需分情况讨论,核心结论如下:
若见习属于劳动关系范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同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即使见习期仅15天,只要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如已签订劳动合同、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工资计算方式通常为:月工资标准÷21.75天×实际出勤天数。
若见习属于实习或培训关系
若见习生为在校学生,以学习实践为目的参与单位活动,且双方明确约定为“实习”而非“劳动关系”(如签订实习协议、未约定劳动报酬条款),则可能不适用劳动法强制性规定。此时是否发放补贴或报酬需以双方协议约定为准:若协议明确约定无报酬,则单位无需支付;若约定支付补贴或交通、餐饮补助,则需按约定履行。
若见习期被违法约定为“无薪试用”
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以“见习期不发放工资,转正后补发”等条款规避法律义务,此类约定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建议行动:
如有进一步细节需分析(如是否签订书面协议、见习生身份等),可直接向我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