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 发包方能否以承包方未开发票作为拒支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辩的事由-宋媛媛律师|法行宝
2025-12-17 经济纠纷

结论前置:发包方一般不能以承包方未开发票作为拒支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辩的事由,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承包方存在恶意不开具发票的行为给发包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发包方可能享有合理的抗辩权。

一、一般情况下的法律分析

  1. 合同义务与法定责任的区分:

    • 支付工程款是发包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合同义务,直接决定合同目的的实现。
    • 开具发票则是承包方的附随义务,虽然也是合同义务的一部分,但与支付工程款这一核心义务不具有法律上的对等关系。
  2.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遵循诚信原则。这强调了合同双方应诚信履约,包括按时支付款项和履行附随义务。
    •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进一步强调了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 此外,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了支付款项时应取得发票,但这并不构成发包方拒付工程款的合法理由。发票的开具与价款的支付在法律上属于不同层次的义务。
  3. 司法实践:

    • 在多起司法案例中,法院均认为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独立的义务,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否则发包方不能因承包方未开票而拒付工程款。例如,(2018)最高法民终342号案等,均支持了这一观点。

二、特定情况下的抗辩权

  1. 合同约定:

    • 若合同中明确且具体地约定了开具发票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发包方在承包方未开票时有权依据合同条款拒绝支付。但此类条款需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可能因显失公平而面临被挑战的风险。
  2. 恶意不开票:

    • 如承包方故意拖延开票时间或以开票为由索要不合理费用,给发包方造成实际损失,发包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在合理范围内主张抗辩。这种情况下,发包方的抗辩权是基于承包方的恶意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而非单纯因未开票。

三、实务建议

  1. 对发包方:

    • 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条款,以避免后续争议。
    • 付款前可书面催告承包方开票,并保留相关证据。若承包方拒不配合,可向税务机关举报或通过诉讼追偿税款损失。
  2. 对承包方:

    • 应及时开具发票以避免争议,并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如发包方无理拒付工程款,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申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结:发包方以承包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被法律支持的。合同的本质目的和法律规定均强调支付工程款作为主要义务的独立性。仅在合同有明确约定或承包方恶意行为导致损失的情况下,发包方才可能享有合理的抗辩权。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诚信履约,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