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导致承包人未开具发票的,不得以发票问题抗辩付款义务。这一观点在法律上是有明确依据的。
首先,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而开具发票则是承包人的附随义务。两者在性质上并不对等,因此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这一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实务中得到了确认,即“承包方未开具发票不能成为发包方拒绝支付工程款的理由”。
其次,从税收行政法的角度来看,开具发票是承包人的税务义务,但这并不影响发包人履行其支付工程款的民事义务。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领域,不能相互混淆或作为抗辩的理由。
最后,在实际操作中,即使合同中约定了“先票后款”的条款,也不能简单地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因为该条款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且开票义务与付款义务并不具有对等性。因此,发包人不能仅凭此条款就拒绝履行其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综上所述,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导致承包人未开具发票的,不得以发票问题抗辩付款义务。如果发包人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依法向其主张权利,要求支付工程款。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