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中要求用人单位及其关联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时,需明确主体关系、法律依据及责任范围,并附证据材料。具体撰写要点如下:
明确连带支付主体及关系
- 需在仲裁请求中写明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如母公司、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等),并简要说明其与用人单位的关联关系(如股权控制、财务混同、业务混同等)。
- 示例表述:“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关联方名称)与被申请人一(用人单位名称)就第X项仲裁请求(如工资、经济补偿等)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列明法律依据
- 需引用具体法律条款说明连带责任的合法性,常见依据包括:
- 《劳动合同法》第94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公司法》第20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其他司法解释或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劳务派遣违法等情形的连带责任规定。
详细描述事实与理由
- 在仲裁申请书的“事实与理由”部分,需重点说明:
- 关联方与用人单位存在人格混同(如人员、财务、业务高度重叠);
- 关联方实际参与用工管理(如发放工资、签订合同、安排工作);
- 关联方从用工行为中获益(如通过混同用工降低用工成本);
- 劳动者已就核心事实(如工资拖欠、违法解除)完成初步举证。
附证据材料清单
- 需提交证明连带关系的证据,例如:
- 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股权关联);
- 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证明实际用工主体);
- 工作邮件、考勤记录、工作证(证明关联方参与管理);
- 审计报告、财务往来凭证(证明财务混同)。
注意事项:
- 若关联方为自然人(如实际控制人),需明确其身份信息及与用人单位的关联性;
- 避免笼统主张“连带责任”,需结合具体请求项(如工资、加班费、赔偿金)逐项说明连带范围;
- 若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如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责任),需区分不同主体的责任性质(如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
示例片段(仲裁请求部分):
“裁决被申请人一(用人单位名称)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至6月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50,000元;
裁决被申请人二(关联方名称)就上述工资差额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4条、《公司法》第20条,因被申请人二与被申请人一存在财务混同、业务混同,且被申请人二实际参与用工管理。”
如有具体案情或证据材料需要分析,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我会协助完善仲裁申请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