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未为您购买社会保险的行为是违法的。以下从多个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实施)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虽然该法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但此前《劳动法》(1995年实施)第七十二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无论从哪个时间节点看,用人单位的行为均违反法律规定。
违法行为的持续性
若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至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仍未为您补缴社会保险,则其违法行为持续存在,需承担更明确的法律责任。即使劳动关系在2011年前终止,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缴纳社保的行为仍构成违法,您仍有权主张权益。
维权途径与注意事项
特殊情形说明
若您与用人单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无需为其缴纳其他险种。但若您属于全日制员工,用人单位则必须缴纳五险。
建议:您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补缴社保事宜;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如有进一步疑问,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