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工程未签订合同但价格上涨的情况,核心结论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工程已实际履行且双方对价格有口头约定或交易习惯可循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实际履行的,可视为合同成立。此时需优先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口头约定或行业交易习惯(如固定计价方式、调价机制)。若存在,价格上涨需按约定或习惯处理;若约定不明,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通过协商补充协议或参照市场价确定。
建议:立即固定证据(如沟通记录、履约凭证),书面要求对方确认价格调整方案,避免口头协商导致举证困难。
若工程未实际履行或双方对价格无任何约定
未签订合同且未履行的,双方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此时价格上涨可能涉及缔约过失责任或情势变更:
若工程已部分履行且价格上涨涉及新增工程量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对变更工程量或新增项目,即使未签订补充协议,承包人仍有权要求按实际完成量结算。但需注意:
通用风险提示:
如有具体案例细节(如工程类型、价格波动幅度、履约阶段等),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实务经验提供针对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