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虚开专票不起诉税务处罚案例-贾永庆律师|法行宝
2025-12-11 经济纠纷

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被起诉,仅受到税务处罚的案例。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1. 情节轻微且主动纠正的情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在实际案例中,如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节较轻,比如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小,且行为人主动向税务机关坦白,积极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其认错态度和补救措施,仅对其进行税务处罚,而不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某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为5万元,在税务机关调查期间,企业主动承认错误,及时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并缴纳了罚款,税务机关最终仅对其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罚,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 不构成犯罪标准的情况

    •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而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追诉标准通常涉及虚开的税款数额、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等。
    • 如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那么就不会被起诉,而只会受到税务处罚。比如,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小,未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税务机关会依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税务处罚,如罚款、加收滞纳金等。例如,某个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为1万元,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税务机关对其作出了罚款的税务处罚决定,未将其移送司法机关。
  3. 证据不足的情况

    •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证明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例如,某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虽然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无法证明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或者无法准确认定虚开的税款数额等关键事实,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检察机关就会作出不起诉决定,而行为人可能已经受到了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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