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判无罪的案例-鲁茜律师|法行宝
2025-03-07 经济纠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判无罪的案例确实存在,以下是一个典型案例的分析:

一. 案例概述

  • 案例名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刑再7号
  • 案例基本情况:老王是煤炭公司的负责人,因与A公司交易过程中A公司未依约履行交货义务,为应付上级单位审计,老王策划安排煤炭公司、A公司及B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老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但最高院申诉审查后认为,老王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对国家税款造成损失,对其行为不宜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最终判决老王无罪。

二. 法律分析

  1. 主观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在此案例中,老王主观上是为了将旧账转为新账、应对上级单位的年度审计,并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2. 客观结果:三家公司在无真实货物购销交易的情况下,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均已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但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整个流程环开环抵、闭环抵扣并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3. 司法变化:此案例体现了司法审判从形式审查向实质认定的转变。再审判决强调虚开专票罪应当同时具备骗取税款的主观目的和造成实际税款损失,这标志着司法审判的进步,更加注重刑法的实质危害性。

三. 结论

  • 基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再审法院认定老王无罪。这一案例表明,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结果,对于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行为,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我建议: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重点关注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