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保扣了个人部分但未缴费,劳动仲裁可主张的赔偿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补缴社保及滞纳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要求补缴社保费用(含个人已扣部分),并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此部分赔偿以实际欠缴金额为准,需通过社保部门追缴,劳动仲裁可确认补缴义务。
经济补偿金(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劳动者可主张经济补偿金,标准为:
赔偿金(若用人单位恶意拖欠)
若用人单位存在主观恶意(如长期拒缴、伪造缴费记录),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付的加付50%-100%赔偿金。但需注意,此赔偿需以行政处理为前提,劳动仲裁一般不直接裁决赔偿金。
其他损失赔偿
若因未缴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如医疗费报销、生育津贴、工伤赔偿等),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实际损失。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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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其他细节需补充(如公司是否已注销、是否涉及第三方代缴等),可直接向我提问,我会结合具体情形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