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合作社与其对外聘用人员之间,如果发生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那么是可以确定为劳动关系的。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虽然这一条款并未直接提及农村经济合作社,但农村经济合作社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其在对外聘用人员时,如果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的用工关系,并且这种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如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等),那么根据劳动法的精神和原则,这种关系应当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此外,从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来看,也有支持农村经济合作社与其聘用人员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判例。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曾明确表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对外聘用人员发生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农村经济合作社能确定劳动关系,只要其与聘用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如果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劳动部门,以获取更具体、更准确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