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确认劳动关系吗-黄兆麟律师|法行宝
2025-12-03 劳动纠纷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劳动仲裁中是可以被确认劳动关系的。以下从多个角度对此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关系基础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依法登记设立的法人组织,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虽然该条款未直接提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其性质与“等组织”相类似,因此应当被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同样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劳动关系确认的实质要件

确认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关系,而非仅仅依据用人单位的性质。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上述情形,即可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实践中的案例支持

在实践中,已经有多起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确认的案例。这些案例中,法院或劳动仲裁机构通常根据双方之间的实际用工情况,如是否接受管理、是否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劳动是否为合作社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来确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四、建议与注意事项

  1.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纠纷的发生,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完善规章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制定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并确保这些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劳动者,以规范用工管理。
  3. 保留用工证据:在用工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保留好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证据,如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工作安排等,以备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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