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公司起诉发包方在执行阶段实际施工人如何救济-陈沛新律师|法行宝
2025-12-06 合同纠纷

实际施工人在执行阶段可通过以下途径救济,核心结论如下:

  1. 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实体权利
    若被挂靠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发包方,实际施工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原第227条)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张对执行标的(如工程款)享有实体权利。需提交挂靠协议、实际施工证据(如施工合同、付款记录、工程验收单等),证明发包方欠付的工程款实际应归其所有。若法院裁定驳回,可在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过诉讼确认权利归属。

  2. 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若发包方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实际施工人可依据《民法典》第807条及《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0条,主张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但劣后于抵押权)。需在执行阶段向法院提交优先受偿权申请,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明、造价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其实际施工投入及工程价款金额。

  3. 起诉被挂靠公司,追究违约或侵权责任
    若被挂靠公司未将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转付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可依据挂靠协议起诉被挂靠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如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若挂靠协议无效(如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可依据《民法典》第157条主张折价补偿,并要求被挂靠公司赔偿因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损失。

  4. 直接起诉发包方,突破合同相对性
    在特定情形下(如发包方明知挂靠关系存在),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直接起诉发包方,要求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需提供发包方明知挂靠的证据(如发包方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款项、沟通记录等),以突破合同相对性限制。

操作建议:

  • 优先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主张权利,效率较高且成本较低;
  • 若执行异议被驳回,及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避免丧失救济时机;
  • 同步收集挂靠关系、实际施工、发包方知情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 涉及优先受偿权时,注意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挂靠协议内容、发包方付款情况等),可向我补充说明,以便更精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