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是否可以开除该工人,不能一概而论,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 若工人到别的公司加班的行为违反了本公司规章制度,且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合理并已向工人公示或告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本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禁止员工在其他公司兼职或加班,或者该行为严重影响了在本公司的工作任务完成、工作质量等,且该规章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如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且已经向工人公示或者告知(比如组织学习、在公告栏张贴等),那么本公司有权依据此规定开除该工人。
- 若工人到别的公司加班的行为未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合法、内容不合理或未向工人公示告知:
- 此时本公司不能仅以工人到别的公司加班为由开除工人。因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有合法合理的依据,如果规章制度本身存在问题,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效依据。若本公司强行开除工人,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工人有权要求本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若工人到别的公司加班的行为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比如因在其他公司加班导致在本公司经常迟到早退、工作失误频发、无法按时完成重要项目等;“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则要求本公司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已经向工人提出过停止在其他公司加班的要求,但工人仍然继续该行为。满足这些条件时,本公司可以开除该工人。
如果你有进一步的疑问,比如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具体要求、如何收集证明影响工作任务的证据等,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