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包工头自己受了工伤,能否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责任,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包工头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缴纳主体是用人单位,且劳动关系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若包工头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公司直接管理、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即使合同约定由包工头自行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该条款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无效。此时,包工头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若包工头与公司之间为承揽、劳务等非劳动关系
若包工头与公司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如公司发包工程,包工头以个人名义承包)或劳务关系(如公司提供工作条件,包工头提供劳务),则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此时,合同中“由包工头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有效(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需注意:
特殊情形:包工头未缴纳工伤保险且公司存在过错
即使双方为非劳动关系,若公司未依法为包工头缴纳工伤保险(如强制要求包工头以个人名义缴纳但未实际履行),或公司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如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包工头仍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建议:包工头需首先明确与公司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或非劳动关系),并收集证据(如合同、工资支付记录、工作管理记录、工伤认定材料等),以确定责任主体及赔偿范围。若涉及劳动关系,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涉及非劳动关系,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