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假的补偿需分情况处理,核心结论如下:
若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
折算方法: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补偿标准:
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包含正常工资,即额外支付200%)。若单位已支付正常工资,则需补足差额部分。
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若单位解除行为被认定为违法(如医疗期满后未依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解除),职工可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2N),同时未休年假工资仍需按上述标准单独计算,二者互不影响。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赔偿)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未休年假补偿)可并行主张。
特殊情形:职工主动放弃年休假
若职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单位可仅支付正常工资,无需额外补偿。但需满足两个条件:
操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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