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未成年人为被告的侵权案件中,确实通常需要同时追加其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这一做法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和法理依据:
首先,从诉讼行为能力的角度来看,未成年人由于未达到法定年龄,通常被视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诉讼行为能力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这意味着,虽然未成年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但由于其缺乏诉讼行为能力,必须由其监护人代为进行诉讼行为。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将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同时列为被告,有助于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其次,从监护职责的角度来看,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同时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如果监护人未能履行其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实施了侵权行为,那么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将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有助于明确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并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再者,从执行的角度来看,将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同时列为被告,有助于确保执行程序的统一性和明确性。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仅将未成年人列为被告,而在执行阶段直接执行其监护人的财产,这种做法可能会给人造成一种误解,即法定代理人不是被告却要遭受直接执行。而将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同时列为被告,并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有助于在执行阶段更加明确地确定执行对象和执行范围,从而提高执行效率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以一个具体案例来说明这一点:在某起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未成年人因不慎将他人撞倒导致受伤。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同时列为被告,并判决他们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在执行阶段,由于未成年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执行了其监护人的财产以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在未成年人为被告的侵权案件中,同时追加其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当被告是未成年人时,通常需要同时追加其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这一做法既符合法律规定和法理依据,也有助于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