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违建工程造价的计算,并未在法条中直接给出明确的具体规定。但在实际操作和执法解读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指导性的理解。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城乡规划法》中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理,主要依据的是该法第六十四条。该条款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并可能处以建设工程造价一定比例的罚款。
关于罚款的计算,法条中提到了“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里的“建设工程造价”作为罚款的计算基数,其具体含义和范围在法条中并未详细阐述。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等编写的《城乡规划法解说》以及相关执法实践,我们可以理解为:
此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也进一步明确了罚款基数的确定方法,即“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造价作为罚款基数”。
综上所述,违建工程造价在《城乡规划法》中的计算,并非直接由法条明确规定,而是需要结合相关执法实践和指导意见进行理解和应用。在具体操作中,应根据违章建筑的具体情况(如是否取得规划许可证、违规建设的部分等)来确定罚款的计算基数,并依据法条规定的罚款比例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