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关于是否只起诉未成年人而需要追加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的问题,这涉及到法律程序和责任承担的双重考量。
首先,从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看,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通常建议将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这一做法主要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7条的规定,该条款明确指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将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有助于在诉讼程序中明确各方的责任,确保诉讼的统一性和效率。同时,只有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列为被告,监护人才能作为被执行的主体,这有利于后续判决的执行和责任的明确。
其次,从责任承担的角度来看,监护人承担的是替代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本身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然而,该条款的第二款也明确指出,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这表明,在未成年人有财产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使未成年人当时无财产,待其成年或具有财产后,仍应继续承担侵权责任。
以实际案例为例,如《山东法制报》报道的一起案件中,未成年人丁小某在侵权时未满18周岁,法院认定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执行过程中,丁小某年满18周岁后,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追加了丁小某为共同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即使最初只起诉了未成年人,但在其成年或具有财产后,仍有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建议将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做既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也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和后续判决的执行。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未成年人本身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只是在其未成年或无财产时,由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待其成年或具有财产后,仍应继续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