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未成年人侵权应判决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担责还是仅监护人担责”的问题,我们可以从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两个角度来详细解答。
首先,从法律条文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这一条款清晰地指出了,在未成年人侵权的情况下,原则上是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未成年人有财产,那么首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承担。但这里并没有规定未成年人需要与其监护人共同担责。
其次,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及相关案例,如会宁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的未成年人因燃放炮竹造成他人伤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在判决时也是依据上述法律条文,判决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没有要求未成年人共同担责。这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监护人对其未成年子女教育和保护的责任。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侵权时,原则上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未成年人有财产,则首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承担。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是依据这一原则进行判决的。因此,针对您的问题,答案是:未成年人侵权时,应判决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