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侵权的 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还是法定代理人-张正强律师|法行宝
2025-10-18 侵权纠纷

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关于其监护人应以何种身份参与诉讼的问题,确实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实践。结合您提供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我来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明确了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的责任地位。

接下来,我们分析两种主要的观点:

  1. 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 在这种观点下,监护人被视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代表未成年人进行诉讼活动。
    • 判决主文部分可能会写明由被告(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 这种做法的依据在于,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或智力原因,无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需要由监护人代为进行。
  2. 监护人与未成年人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7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 这种观点认为,将监护人列为被告有利于诉讼程序的统一性,明确执行的责任主体。
    • 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更能体现其应承担的责任类型,即基于过错推定原则的责任。

综合分析:

  • 从法律条文的角度来看,虽然《民法典》明确了监护人的侵权责任,但并未直接规定监护人在诉讼中的身份。
  •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将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列为共同被告的做法更为普遍,也更能体现法律责任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 将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不仅符合诉讼程序的统一性要求,也有利于在判决后明确执行的责任主体,避免执行阶段的混淆和误解。

结论:

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更倾向于将监护人与未成年人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这种做法既符合法律法规的精神,也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利于明确法律责任和执行责任主体。因此,当遇到未成年人侵权案件时,建议将监护人与未成年人一同列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