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借款合同中,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将债权转让,受让人起诉的案由应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竞合,但实践中更倾向于以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由进行起诉。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案由确定的基本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案由的确定通常基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当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其与原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保证人取得了对原债务人的追偿权。若保证人将此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受让人),则受让人与原债务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然而,这一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原金融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因此,在确定案由时,需考虑这一法律关系的连续性和衍生性。
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竞合
三、实践中的倾向性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当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将债权转让,受让人起诉原债务人时,法院更倾向于以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由进行审理。这是因为:
四、特殊情况下的案由确定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债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瑕疵(如未通知债务人、转让行为无效等),导致受让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在这种情况下,若受让人仅就债权转让的瑕疵问题起诉,且该瑕疵问题独立于原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则案由可能更倾向于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但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相对较少见。
总结来说,在金融借款合同中,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将债权转让,受让人起诉的案由应主要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这一确定方式既符合案件实质法律关系的要求,也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审理和效率提升。若您在此类案件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