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将债权转让 受让人起诉 应定什么案由-陶舒怡律师|法行宝
2025-12-03 经济纠纷

在金融借款合同中,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将债权转让,受让人起诉的案由应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竞合,但实践中更倾向于以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由进行起诉。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案由确定的基本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案由的确定通常基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当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其与原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保证人取得了对原债务人的追偿权。若保证人将此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受让人),则受让人与原债务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然而,这一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原金融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因此,在确定案由时,需考虑这一法律关系的连续性和衍生性。

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竞合

  1.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这是指因债权转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在本案中,若受让人仅就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履行等问题与保证人(转让人)产生争议,则案由可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但本案中,受让人起诉的对象是原债务人,而非转让人,因此,这一案由并不完全适用。不过,从广义上讲,债权转让行为是引发后续诉讼的源头,故在理解案由时,需考虑到这一因素。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这是指因金融借款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在本案中,原金融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虽然取得了对原债务人的追偿权,但这一权利仍源于原金融借款合同。受让人受让债权后,其与原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质上仍是原金融借款合同关系的延续。因此,从实质法律关系出发,将案由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更为恰当。

三、实践中的倾向性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当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将债权转让,受让人起诉原债务人时,法院更倾向于以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由进行审理。这是因为:

  • 法律关系清晰:以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能够更清晰地反映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便于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 避免案由混淆:若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为案由,可能会忽略原金融借款合同在案件中的基础性作用,导致案由与案件实质法律关系不符。
  • 司法效率考虑:以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可以避免当事人因案由选择不当而导致的诉讼程序延误,提高司法效率。

四、特殊情况下的案由确定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债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瑕疵(如未通知债务人、转让行为无效等),导致受让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在这种情况下,若受让人仅就债权转让的瑕疵问题起诉,且该瑕疵问题独立于原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则案由可能更倾向于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但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相对较少见。

总结来说,在金融借款合同中,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将债权转让,受让人起诉的案由应主要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这一确定方式既符合案件实质法律关系的要求,也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审理和效率提升。若您在此类案件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