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是否扣劳保费以及扣劳保费是否合法,不能一概而论,需分情况讨论。
- 从劳动合同约定角度
- 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劳保费(这里推测您说的劳保费可能是社会保险费用中单位承担部分与员工工资扣除相关的部分,严格来说社会保险费用包含单位缴纳部分和员工个人缴纳部分,员工个人缴纳部分从工资中代扣代缴)的缴纳方式以及未上满一个月时劳保费的扣除规则,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劳保费是合法的。例如合同约定员工当月未上满规定天数,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扣除其应承担的劳保相关费用(这里主要指员工个人应缴纳社保部分从工资扣除的调整情况),这种约定基于双方自愿平等协商,是有效的。
- 若劳动合同中没有关于未上满一个月劳保费扣除的相关约定,用人单位擅自扣除劳保费则缺乏合同依据,这种行为一般是不合法的。员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返还扣除的费用。
- 从法律法规角度
- 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员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但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员工一个月未上满时单位可以额外扣除劳保费。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扣除的劳保费并非是员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部分,而是额外以未上满月为由扣除的费用,这种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是不合法的。
- 工资支付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除非有法定允许扣除工资的情形,如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扣除的劳保费不属于上述法定允许扣除的范围,那么这种扣除行为就是违法的,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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