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采购合同取消且定金无法退还的情况下,发票能否开具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合同已部分履行或具备履行条件,仅因一方违约取消
若合同已实际履行(如供应商已部分交货)或具备履行条件(如供应商已备货),但因买方违约导致合同取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供应商仍有义务就已履行部分或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开具发票。例如,供应商已采购原材料并产生成本,即使合同取消,买方仍有权要求开具对应金额的发票(如定金部分对应的成本分摊)。此时发票类型可能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具体取决于交易性质。
合同未履行且无实际交易发生
若合同因不可抗力、协商一致取消或未进入履行阶段,且定金作为违约金被没收(即无实际货物或服务交付),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供应商不得虚构交易开具发票。此时若强行开具发票,可能构成“虚开发票”行为,面临税务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但若定金已实际支付且供应商需就定金收入纳税(如按“其他业务收入”缴纳增值税),则可就定金金额开具收款凭证(如收据),但非发票。
定金性质影响发票开具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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