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仅从上班31天考勤23天这一情况本身,不能直接判定是否合法,需要结合具体情形来分析,以下分情况说明:
- 若单位有合法合理的考勤制度且已告知员工
- 如果单位制定了明确、合法合理的考勤制度,例如规定了每月标准工作时间、考勤计算方式(如正常出勤天数、请假、旷工等不同情况的界定和扣减规则等),并且该制度已经通过合法程序(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工会协商等)制定,同时以合理方式(如公示、培训、员工签字确认等)告知了员工。
-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上班31天考勤23天,如果是因为员工自身存在请假(如事假、病假等)、旷工等符合考勤制度规定的扣减考勤天数情形,那么单位的考勤记录和处理方式是合法的。例如,员工请了8天事假,按照考勤制度这8天不计入正常出勤考勤,那么考勤23天就是合理的。
- 若单位考勤制度不合法合理或未告知员工
- 考勤制度不合法合理:如果单位的考勤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规定员工每月必须出勤满30天,不允许有任何请假(包括法定事假、病假等),这种制度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员工享有休息休假等权利,如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等,同时员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有权享受事假、病假等假期。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员工上班31天考勤23天是因为按照单位不合理制度被扣减了考勤,单位的做法也是不合法的。
- 未告知员工考勤制度:如果单位有考勤制度,但没有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告知员工,员工对考勤制度并不知晓。那么当出现上班31天考勤23天的情况时,单位以所谓的“考勤制度”来处理员工可能就不合法。因为员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法按照制度要求规范自己的出勤行为,单位不能单方面依据未告知的制度对员工进行考勤方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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