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选聘物业公司需要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条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双三分之二”原则):
该条款明确指出,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需要经过“双三分之二”业主的同意。这是为了保障业主的权益,确保物业管理决策能够体现大多数业主的意愿。在实际操作中,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通常会组织投票或征求意见,以确保达到这一法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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