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选聘物业民法典规定2/3业主参加表决才有效,有业主收到通知不愿意参加表决”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实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并且应当有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才能形成有效的决议。这是法律对业主大会表决事项的基本要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确实会遇到有业主收到通知后不愿意参加表决的情况。对于这部分业主,他们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以及他们的态度如何影响决议的有效性,是一个需要细致分析的问题。
参与表决的认定:
弃权的影响:
决议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对于不愿意参加表决的业主,他们的投票权数不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中,且他们的态度被视为弃权。这不会影响其他业主的表决权利,但会影响决议的有效性。如果参与表决的业主数量未达到法律规定的2/3,那么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将无法形成。
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民法典》中关于业主大会表决事项的规定,以及如何处理不愿意参加表决的业主的情况。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随时告诉我。